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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onesian Corporate Income Tax (in Chinese) 印尼企业所得税(中文)

Contents 目录:
Tax rates 税率; Tax residence 纳税居民; Tax payments 纳税; Business profits 营业利润;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 受控外国公司; Capital allowances 资本补贴; Disallowed deductions 未准予扣除的项目; Debt to Equity Ratio 负债权益比率; Losses 亏损; Profit distributions 利润分配; Deemed profit margins 认定利润; Special industries and activities 特殊行业及活动; Transfer Pricing 转让定价

税率
一般而言,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流通股比例不少于40%和满足其他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享受额外5%的优惠,即按20%计算(请参考第55 页)。年收入不超过500 亿印尼盾的小型企业,其应税所得中不超过48 亿印尼盾的部分可以标准税率的50%核算。年度总收入不超过48 亿印尼盾的特定企业应按总收入的0.5%缴纳最终税。

纳税居民
在印尼注册或以印尼为公司住所地的公司会被视为印尼的纳税居民。通过常设机构(PE)在印尼从事商业活动的外资企业,一般需要履行与纳税居民相同的纳税义务。

纳税
纳税居民和外资常设机构可以通过直接缴纳、第三方扣缴或前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来履行其纳税义务。在印尼没有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则需要通过印尼支付方代为扣缴其来源于印尼的收入,以完成纳税义务。

每月分期支付的税额(所得税法第25 条)构成了纳税居民以及外资常设机构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CIT)的第一部分。每月分期支付的税额一般使用最新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CITR)来计算。

对于新纳税企业、金融租赁企业、银行、国有企业、上市企业和其他有定期报告要求的企业,每月分期支付的税额另以特殊方法计算。

由第三方就特定收入代扣的所得税(所得税法第23 条)或就特定交易预缴的税额(如与进口相关的所得税法第22 条)也构成了收入方或进口商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请参考第25 页关于应纳所得税法第23 条的收入项目及第20 页关于应纳所得税法第22条的交易项目)。

如果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额(所得税法第22 条、第23 条和第25 条) 及在国外缴纳的税额(所得税法第24 条)总额少于该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那么纳税企业需要在申报企业所得税之前补缴差额。补缴的税额即为所得税法第29 条。纳税居民或外资常设机构所赚取的部分收入需缴纳最终所得税。由第三方代扣代缴的税(即所得税法第4 条第(2)款)构成了纳税居民就该收入的最终所得税(请参考第23 页关于应纳最终所得税法第4 条第(2)款中的收入项目)。

对于未在印尼设立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由印尼支付方就其来源于印尼的收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第26 条)(请参考第25 页关于应纳所得税法第26 条中的收入项目)。

营业利润
应税营业利润依据会计原则,经部分税务调整后进行计算。一般情况下,为了获取、收集和保障应税营业利润而产生的所有支出都可作税务扣除。按会计原则所记录的费用支出与其可以作为税务申报扣除的项目可能会存在时间差。

受控外国公司
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 CFCs)的利润在印度尼西亚被视同股利课税。受控外国公司是指被单一印度尼西亚纳税人直接持有至少50%或由超过一个印度尼西亚纳税人共同持有50%以上股权的外国公司。受控外国公司的所得也包含了已被认定为印度尼西亚受控外国公司所持有,或被单一印度尼西亚纳税人的数个受控外国公司所共同持有,或超过一个受控外国公司(其股东可能为相同的印度尼西亚纳税人或不同的印度尼西亚纳税人)所共同持有50%以上股权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

资本补贴

未准予扣除的项目
包括:

  1. 实物福利(BIKs)(如免费住房、公司提供购买和维护汽车费用的50%),但并不包括:提供给全体职工的食品和饮料、工作需要的员工福利如防护服以及制服、往返公司的交通费、船员住宿之类、给偏远地区提供实物福利的费用、购买和维护手机费用的50%;
  2. 个人开支;
  3. 与商业活动无关的赠送和援助,除个别宗教援助/救济及特定的赠与;
  4. 拨备,但并不包括:银行和某些金融机构的坏账拨备、保险公司的拨备、存款保险公司(LembagaPenjamin Simpanan/LPS)的存款安全拨备、矿业公司复垦拨备、林业公司的造林拨备、工业废料处理企业关闭和维护相关区域的拨备;
  5. 所得税额;
  6. 税务罚款;
  7. 利润分配;
  8. 雇主支付的人寿、医疗和意外保险费以及其支付未经政府批准的退休基金,除非这些费用算作员工应纳税收入的一部分;
  9. 与应纳最终所得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如与定期存款相关的贷款利息;
  10. 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如用于购买无需为股息缴纳所得税股票所贷款的利息;
  11.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firmas”成员(无股份分红)获取的工资或薪酬。

负债权益比率
一般适用负债权益比率为4:1,即融资成本可全部进行扣除的债务最多为权益的四倍。对于特定纳税人,该比例可调整。

亏损
亏损可以留抵最多五年。但是对少部分特定地区的特定行业或受制于个别特许权的行业,可以延长至10 年。亏损不可移前扣减。合并纳税以及集团扣抵也并不适用。

利润分配
以下情况下获得的股息需代扣所得税:

  1. 居民企业
    从印尼企业获取股息的印尼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Perseroan Terbatas/PT)、合作社或国有公司;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免征所得税:
    • 股息出自保留盈余;和
    • 获得股息的PT 和国有公司持有派发股息公司至少25%的实收资本。

    如果没有满足以上条件,公司获得的股息就被视为公司应税收入,按照原有税率与公司的其他收入一并计算应纳税额。公司宣布派发股息时即应按所得税法第23 条代扣15%的所得税。被扣税额可作为获得股息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当纳税人是个人时获得的股息应缴纳最高税率不超过10%的最终所得税。

  2.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者获得的股息需缴纳20%的最终预提税(与印尼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享有较低税率)。

认定利润
因税务目的,以下行业适用于认定利润率:

特殊行业及活动
印尼存在以特许经营权为基准的特定合同安排。此种合同包括产量分成合同(PSCs)、工作合同(CoWs)及矿权营业执照(Izin Usaha Pertambangan/IUP)。

从事上游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企业,一般根据其产量分成合同计算企业所得税。产量分成合同采取“传统”的成本回收法有效地计算企业所得税或更接近一般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营收分割法”

从事金属、矿产和煤炭行业的企业根据工作合同计算企业所得税。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准予扣除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会因条例不同而有所不同。然而,2009年矿业法终止了工作合同模式,新矿业经营一般采用IUP特许权模式。矿业法规定现行的税法/条例适用于矿业经营活动。然而,对于非煤炭矿业IUP也适用其他特定税收条例。

转让定价
印尼税法对关联方的定义如下:

  1. 一纳税人对另一纳税人直接或间接的资本参与不低于25%;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之间持有至少25%的所有权;
  2. 一纳税人直接或间接以同一控股权控制另一纳税人,或者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直接或间接被同一方所控制;或
  3. 一代以内的直系和/或旁系血亲和姻亲。

关联方的交易应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如违反了该原则,DGT有权根据该原则,对交易中产生的应税所得或准予扣除项目重新进行计算。

根据税收条款和程序总则(Ketentuan Umum dan Tata Cara Perpajakan/KUP)法令,政府要求企业准备详细的转让定价文档来证明关联方交易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由于印尼税务局(ITO)对转让定价有着严格的审查,因此在对企业进行税务审计时,税务局经常要求企业提供转让定价文档。

MoF于2016年12月30日颁布了关于转让定价文档的新规定,要求纳税人按照特定标准准备转让定价文档,即:主文档 (Master File),本地文档 (Local File)和国别报告(Country by Country Report/CbCR)。

纳税人须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内披露详细的转让定价细节,包括:

  • 关联方交易的性质和金额;
  • 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及选择此方法的基础;及
  • 企业是否已准备了转让定价文档。

ITO对转让定价稽查提供了详细的技术指引。

转让定价纠纷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当涉及交易纠纷的关联方所在国已与印尼签订税收协定时,关联方可依据税收协定中的双边协商程序(MAP)条款要求减免双重征税。纳税人可在国内进行诉讼程序时,同时申请MAP。如果税务法庭宣布听证会结束,那么纳税人将无法再提交MAP申请;且在税务法庭宣判结果后,MAP将会终止。

税法授权DGT与纳税人和/或另一国的税务机关订立预先定价协议(APAs),该协议规范了关联方的未来交易将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但APA无法适用于过去未经审核的会计年度内所存在的相同/类似的交易。APA的一般有效期从协议签订所属纳税年度后一年度起计,最长有效期为三年。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有效期为四年,即如果在申请过程中有外国税务机关的参与合作,依据相关的税收协定为解决任何已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而将APA申请变更为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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